公司有閒置資金,拿去買股票或 ETF,賣掉賺錢、收到股利後,到底要不要報稅?
先說結論:要申報,但不一定每一筆收入都用同一種方式課稅。
公司投資最容易出錯的地方,是把「台股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理解成「完全不用處理」。實際上,台股交易獲利雖然通常不計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仍可能要計入營利事業最低稅負;海外股票或海外 ETF 的價差與股利,則原則上要併入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專精為您整理以「總機構設在台灣的公司」為主要說明對象。獨資、合夥、金融業、證券業,或涉及關係企業、境外控股與 CFC 的案件,適用規定可能不同,應另行判斷。
一、先看懂:買進、賣出與配息是三件不同的事
很多人問「公司買股票要不要繳稅」,其實要分成三個時間點:
- 買進時: 單純買入股票或 ETF,不是所得,不會因為買進這個動作就產生營利事業所得稅。
- 賣出時: 要看賣的是國內證券還是境外金融商品,兩者的所得稅處理不同。
- 收到配息時: 要確認是國內公司股利、外國公司股利,還是由多種所得組成的 ETF 配息。
也就是說,真正決定稅務處理的,不只是「有沒有賺錢」,還包括投資標的在哪裡、收入是哪一類,以及公司有沒有保留完整證明文件。
二、公司賣出台股賺錢:一般營所稅停徵,不代表完全不用繳稅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止課徵所得稅。因此,公司出售國內上市、上櫃或未上市公司股票所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通常不會直接併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但是,這筆獲利原則上仍要納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判斷是否需要補繳最低稅負。
2-1.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制(AMT )怎麼算?
以現行規定來看,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可扣除 60 萬元,現行徵收率為 12%: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60 萬元)× 12%
- 一般所得稅額 ≥ 基本稅額:企業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即可。
- 一般所得稅額 < 基本稅額:企業除了繳納原本的一般所得稅外,還必須補繳兩者之間的差額。
用簡單例子理解
假設甲公司當年度出售台股獲利 100 萬元,沒有其他所得、租稅減免或調整項目,一般所得稅額為 0:
基本稅額=(100 萬元-60 萬元)× 12%=4.8 萬元
在這個簡化情境下,公司可能需要繳納 4.8 萬元的最低稅負,而不是因為「證券交易所得停徵」就完全沒有所得稅負。
實際上,公司通常還有本業收入、費用、投資抵減或其他免稅所得,因此仍應用完整申報資料計算,不能只拿股票獲利單獨乘稅率。
2-2. 台股交易虧損可以扣嗎?
- 5年內遞延盈虧互抵: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規定,經國稅局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 5 年內,在計算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時先行扣除。
- 不可自由選擇抵減金額:
扣除時必須嚴格按照「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當年度若有獲利,必須全數強制用以抵減,不可以保留至後續年度或自行調整抵減金額。
- 同類抵減原則:
證券交易損失只能用來抵減「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沒有證券交易所得,則當年度無法進行扣抵,僅能繼續遞延至以後年度(以 5 年為限)。
- 持股滿3年優惠:
公司如果出售持有滿 3 年以上的股票,當年度的證券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長期股票損失後),可以先合併計算並扣抵以前年度虧損。若仍有盈餘,該長期持有部分的所得可享有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優惠。
- 國內基金視同證券:
根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規定,購買「國內註冊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發生的處分損失,比照台股適用證券交易損失規定,僅能走 5 年基本所得額扣抵;若是「國外基金」,其損失則可直接併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三、公司收到國內公司股利:通常不計入所得額,但仍要入帳
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公司,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符合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時,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這項制度是為了避免同一筆企業盈餘重複課稅。不過,「不計入所得額」不等於可以不做帳或不申報。
公司仍應:
- 依股利憑單、分配通知或入帳資料正確記錄投資收益。
- 區分與應稅、免稅所得相關的成本及費用。
- 留意取得股利後,是否影響兼營營業人的營業稅不得扣抵比例。
- 評估稅後未分配盈餘時,是否產生 5%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負。
如果公司兼營投資業務,國內外股利收入還要在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列入免稅銷售額彙總申報,並依規定計算調整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這是所得稅以外,經常被忽略的一項申報工作。
四、公司買國內 ETF:價差與配息要分開看
ETF 雖然在證券市場上像股票一樣交易,但「賣出賺到的價差」和「持有期間收到的配息」是不同所得。
4-1. 賣出國內 ETF 的價差
公司在國內證券市場出售 ETF 的交易利得,屬於國內證券交易所得處理: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規定,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應納入營利事業最低稅負計算。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並非所有 ETF 的交易所得都享有免稅優惠。若公司投資的是境外基金公司發行,僅在台灣核准銷售的海外 ETF,由於並非台灣境內發行,出售時的獲利通常仍須按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不適用國內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規定。
若相關所得稅已由國內券商或國外基金公司代為扣繳,原則上可以在當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4-2. 收到國內 ETF 配息
ETF 配息最常見的錯誤,是把整筆金額都當成「股利所得」。
我們可以把 ETF 想像成一個「股票組合包」,一檔 ETF 會持有多檔股票,因此配發給投資人的收益,也可能來自不同的收入來源。由於每種收益的性質不同,報稅方式也會有所差異。
以下介紹國內 ETF 常見的配息來源,及課稅規定:
所得類別 | 所得代碼 | 所得性質 | 課稅制度 |
股利所得/盈餘所得 | 54C(A1) | 資本公積現金股利 | 所得稅法第42條, 不計入課稅 |
54C(A2) | 其他現金股利 | ||
54C(A3) | 股票股利 | ||
利息所得 | 5A | 境內金融業利息所得 | 利息收入, 課徵營所稅20% |
5B | 境內其他利息所得 | ||
61D | 附買回債卷利息所得 | ||
借卷收入 | 51I | 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其他 (股票出借所得) | 租金收入, 課徵營所稅20% |
51K | 非固定資產租賃-債卷 (債卷租賃所得) | ||
財產交易所得 | 76W | 國內財產交易所得 | 證券交易所得, 應計入基本稅額計算。 |
海外盈利所得 | 71 | KY股的盈餘分配所得 | 投資收益, 課徵營所稅20% |
收益平準金 | 無 | 投資成本返還,非所得 | 非所得,不課稅 |
免稅資本公積 |
公司應以投信或相關機構所提供的實際收益分配通知書、所得明細或對帳資料為準,逐項分類申報,不能只看銀行入帳金額,也不能只依配息前的預估組成比例入帳。
簡單來說:ETF 配息不是一包全部用同一個稅率處理的收入。
由於 ETF 的所得性質及配息來源相當多元,不同類型 ETF 的課稅規定也有所不同,因此若公司持有多檔 ETF、投資海外 ETF,或涉及較複雜的交易情形,建議在申報前先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顧問,以確保申報正確並降低稅務風險。
五、公司買海外股票或海外 ETF:價差與配息都要課稅
5-1. 總機構在台灣的公司,投資海外股票的各類所得,包括:
- 海外盈利所得(如 境外基金之股利)
- 海外利息所得(如 境外債卷型基金之配息)
-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 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
均應全額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課徵 20% 營利事業所得稅。
提醒:營利事業沒有「海外所得 100 萬元以下免申報」規定
網路上常見的「海外所得 100 萬元」門檻,是個人最低稅負的規定,不是公司的免稅額。
5-2. 透過國內券商複委託,會變成國內所得嗎?
不會。判斷重點是發行人、金融商品的法律性質與所得來源。公司即使透過國內券商複委託購買美股或境外 ETF,仍應保存境外交易及所得資料,按海外投資所得處理。
六、KY 股在台灣掛牌,股利為什麼仍要課稅?
KY 股(俗稱 F股)雖然在台灣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但發行公司是在海外註冊,依法屬於境外公司。
因為他屬性特別,既在台灣掛牌上市,又於海外註冊,因此他的稅務處理也有所不同。
- 單純證卷交易KY股: 所得計算可免營所稅,但計入公司最低稅負;
- 公司收到 KY 股股利: 屬投資境外公司取得的收入,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 20%。
七、海外已被扣稅,回台申報可以抵嗎?
公司取得海外股利或其他境外所得時,若已在境外繳過所得稅,可在限額內扣抵台灣應納稅額,避免同一筆所得被重複課稅。但扣抵金額不能超過台灣因這筆境外所得所增加的稅負,應以國外所得額為基礎,也就是「國外收入 − 相關成本及費用=餘額」,並非直接以全部國外收入全數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
可扣抵的境外稅額主要是比較境外已納稅額、可扣抵限額、以及因加計境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三者中取其低者。
申報時要準備來源國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文件,並視規定辦理驗證或認證。若投資國家與台灣有所得稅協定,也應先確認是否可適用較低扣繳率;未依協定申請而多繳的稅款,不一定都能在台灣扣抵。
八、公司投資股票、ETF 的課稅方式快速比較表
公司取得的收入 | 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 | 最低稅負 / 其他重點 |
出售國內股票價差 | 證卷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 | 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若「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需繳納兩者間差額。 |
出售國內 ETF 的價差 | 屬國內證券交易所得, 停徵一般所得稅。 | |
國內公司發放的股利 | 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 仍要正確入帳, 若未分配給股東, 則須課徵 5% 未分配盈餘稅。 |
國內 ETF 配息 | 須依收益分配通知書分類
| 須依收益分配通知書分類
|
出售海外 股票或ETF的價差 |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納稅 (不適用證交所得停徵規定) | 如已由證券業者或基金機構代為扣繳, 可從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
海外股票 或 ETF 股利及配息 | ||
出售 KY股(F股) | 免營所稅 | 須計入最低稅負(12%) |
KY股(F股) 股利 | 因發行人是外國公司, 故股利被視為「海外所得」。 | 應全額計入營所稅 (20%) |
九、公司投資股票,帳務上還要注意哪些事?
稅務只是公司投資的一部分。實務上還要同步處理:
1. 投資要用公司名義,金流要清楚
公司投資應使用公司證券帳戶與銀行帳戶。若負責人先以個人名義代買,再由公司付款,容易產生股東往來、資金貸與、費用歸屬或實質所得人的疑問。
2. 帳面評價損益不一定等於申報所得
財務報表可能依會計準則認列未實現評價損益,但稅務申報常以已實現所得、法定所得分類與稅法調整為基礎。不能把會計損益表的數字原封不動搬到稅務申報書。
3. 匯率差額要另外整理
海外投資會同時出現投資損益與匯兌損益。買入、賣出、收息與結匯時點不同,應保存採用的匯率與換算依據,避免把全部差額都當成證券交易損益。
4. 相關費用要合理歸屬
手續費、保管費、顧問費、借款利息及其他投資相關支出,應依所得性質合理歸屬。與免稅所得直接相關的費用,不一定可以全數拿來減除應稅所得。
5. 賺錢後還要評估未分配盈餘
投資收益可能增加公司帳上稅後淨利。公司若沒有依法分配或符合減除規定,未分配盈餘須另加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投資決策不只要看當年度營所稅,也要一併規劃盈餘用途與股東端稅負。
十、結語:公司投資報稅,先分「國內外」,再分「價差或配息」
公司買股票或 ETF 並不是「有賺才報稅、沒賺就不用管」,而是要先分清楚投資標的是國內還是海外,再判斷收入屬於交易價差、股利、利息或 ETF 配息。
台股交易獲利可能涉及營利事業最低稅負,海外股票與 ETF 所得原則上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而 ETF 配息更應依實際收益組成分別申報。
若能在投資初期就妥善保存交易明細、取得成本、配息通知、匯率及海外納稅證明,不僅能降低漏報、補稅與受罰風險,也能更準確掌握公司的實際投資報酬。若公司投資項目較多或涉及海外金融商品,建議及早由專業會計師協助盤點,讓投資決策、帳務處理與稅務申報彼此一致,為公司資金創造更穩健、可持續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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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財政部:115 年度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利事業出售股票及期貨交易所得的課稅方式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的海外所得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利事業投資 KY 股所獲配股利
- 臺灣證券交易所 ETF 配息清單與收益分配說明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國內外股利收入與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額應以所得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