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uber、KOL 、直播/團購主請注意!!
隨著網紅經濟的蓬勃發展,廣告分潤、訂閱付費與打賞禮物等收入型態已成為新興產業的重要獲利模式。
財政部近日(114/09/10)正式發布網紅稅最新規範,針對經常性於社群媒體、影音平台等網路媒體發表創作的「網紅」,明定須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未來不論是廣告分潤、直播抖內或訂閱收入,只要符合規定條件,都將納入課稅範圍。此新制勢必對「網路創作者」的收入型態與營運規劃帶來重大影響。
一、適用對象
- 網紅:經常性於社群媒體、影音平台、線上媒體創作或分享資訊並取得收益的個人。
- 平台:包含境內與境外之影音平台、社群網站等,與網紅合作並分潤收入。
二、網紅稅籍登記要件
境內網紅若符合以下任一情況,應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
- 在台灣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 具有營業牌號
- 僱用人員協助銷售。
- 透過網路銷售勞務,當月銷售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
- 銷售貨物:10 萬元
- 銷售勞務:5 萬元
三、勞務性質及課徵原則
- 先課營業稅 → 再課所得稅(營所稅/綜所稅)
- 網紅提供之表演勞務,不再屬於「執行業務者」或「受僱勞務」,而屬「營業人」提供之勞務。
- 平台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收入,以及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均需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 課稅判斷不僅看契約簽訂方(網紅與平台),更需依「觀眾所在地」決定是否屬我國課稅範圍:
- 境內觀眾收入:5% 稅率 或 查定課稅 1%(小規模營業人)。
- 境外觀眾收入:0%稅率
舉例說明:
一位台灣網紅自 YouTube 獲得分潤 65 元(勞務收入)
- 其中80%來自境內觀眾(52元) → 應課 5%(或小規模 1%)
- 其中20%來自境外觀眾(13元) → 適用 0%稅率
四、網紅課稅模式對照表
收入類型 | 平台位置 | 收入來源 | 收看者 | 一般營業人 (用發票) | 小規模營業人 (核定) |
廣告收入 | 境內平台 | 境內廣告主 | 無論境內/外觀眾 | 5% | 1% |
境外廣告主 | 境內觀眾 | 5% | 1% | ||
境外觀眾 | 0% | 1% | |||
境外平台 | 無論境內/外廣告主 | 境內觀眾 | 5% | X | |
境外觀眾 | X | X | |||
付費訂閱/打賞 | 境內平台 | 境內觀眾 | 5% | 1% | |
境外觀眾 | 0% | 1% | |||
境外平台 | 境內觀眾 | 5% | X | ||
境內網紅 | 境內平台 | 無論境內/外觀眾 | 5% | 1% | |
境外平台 | 境內觀眾 | 5% | 1% | ||
境外觀眾 | 0% | 1% | |||
境外網紅 | 境內平台 | 境內觀眾 | 5% 由平台代處理 | X | |
境外觀眾 | 得免(0%) | 得免(0%) |
網紅其他常見收入
其他收入 | 收入形式 | 一般營業人 (用發票) | 小規模營業人 (核定) |
直播帶貨 | 以分潤為營業收入 | 5% | 1% |
自己賣貨 | 為銷售貨物 | ||
團購 | 「無」差額 且 以受託人名義取得發票 | 佣金 5% | 1% |
「有」差額 或 非以受託人名義取得發票 | 全額 5% | 1% | |
業配文 | 行銷公司找寫-屬於「勞務收入」 | 薪資 或 5% | X |
自己找廠商寫 | 稿費 或 5% | 1% | |
平台支薪 | 應屬「薪資收入」 | ||
打賞 | 應屬「分潤勞務收入」 | ||
販售周邊 | 周邊新品-屬於「銷貨收入」 | 5% | 1% |
自己的二手品(非經常性) | 免 | 免 | |
| 5% | 1% |
五、輔導期間免罰:114/09/10~115/06/30
財政部也考量新制上路初期,網紅們還不熟悉新規範,將進行輔導及宣導事宜。
- 輔導期間:114/09/10~115/06/30 (申報繳納到115/07/15前)
在輔導期內,若網紅未辦理稅籍登記、未開發票或未申報繳稅,將免予處罰,但仍須補辦補繳。 - 正式執行:115/07/01 起,違規將依《營業稅法》與《稅捐稽徵法》裁罰。
六、結語
隨著「網紅稅新制」正式上路,創作者與平台的收入型態將更趨透明化,也代表稅務合規的重要性日益提高。這次規範讓台灣網紅課稅依據明確化,避免過去灰色地帶。對網紅而言,應及早檢視自身營收來源,妥善規劃稅務與帳務處理,以免輔導期結束後面臨補稅與罰則。
如您或您的企業涉及網紅經營、平台分潤或跨境網路收入,建議及早與專業會計師討論,確保自身符合法令並妥善稅務規劃,有助於您長期的品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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