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稅負,行政院於民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核定反避稅條款,針對我國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符合一定條件的 CFC 無論是否分配回台灣,皆應依照應計之投資收益計算課稅,稅率為20%,惟若滿足實質營運或盈餘低於700萬元等豁免條件,可免課稅。
建議納稅義務人透過合規申報、準備會計師財務簽證報表與稅務憑證,能有效避免重複課稅與稅務風險。專精同時將協助納稅義務人全面瞭解 CFC 法令規定,評估稅負影響程度,合理分配利潤,檢視及調整現行投資架構,降低稅務風險。
一、什麼是反避稅條款 – 受控外國企業(CFC)?
反避稅條款(CFC)自112年1月1日施行,制度施行前後稅負差異如下:
(以下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
CFC 制度實施前後「各年度盈餘」適用方式:
111年度(含)以前年度盈餘:適用舊制,於 CFC 實際分配時課稅。
112年度(含)以後年度盈餘:適用新制,若未符合豁免條件,則當年度依「權責基礎」認列 CFC 投資損益課稅。
受控外國企業(CFC)之定義:(同時符合條件 1 & 2 者)
-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以下條件擇一):
- 指當地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低於台灣稅率的70%(即14%以下)。常見的低稅負地區包括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群島等。
- 外國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如:香港、馬來西亞、巴拿馬、新加坡…等
- 實質控制權: 若台灣納稅人對境外公司具下列控制之一,即視為 CFC:
- 股權控制: 直接與間接持股比例達50%以上。
- 決策控制: 能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經營政策。
(以下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
二、CFC 制度的評估流程
(以下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
三、課稅範圍與稅負計算
CFC 課稅範圍涵蓋以下情況:
- 課稅方式
- 個人: 投資收益納入「基本稅額制」計算,稅率20%。若海外所得低於750萬元,可免納基本稅額。
- 企業: 投資收益視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20%。
- 盈餘認列
- 無論 CFC 是否實際分配盈餘,只要符合 CFC 條件,均需認列投資收益。
- 當年度應課稅盈餘依權責基礎計算,按持股比例分配。
四、豁免條件
在特定情況下,CFC 盈餘可不計入課稅:(符合下列條件 1 or 2 者)
- 實質營運條件(以下條件須全數符合始適用)
- 固定營業場所: CFC 需在設立地擁有資產並列報租金支出。
- 僱用員工: 實際支付薪資,證明有經營活動。
- 消極性收入占比低於10%: 包括利息、股利、租金等非經營性收入。
- 當年度盈餘低於700萬元
- 若CFC盈餘合計低於700萬元,可不計入所得。
- 防弊條款: 若同一納稅人控制多個 CFC,合計盈餘超過 700 萬元時,均需納稅。
(以下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
五、CFC 當年度盈餘如何計算?
(以下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
六、避免重複課稅的措施
CFC 制度設計了以下機制,避免重複課稅:
- 已分配股利(新制)不重複課稅
- 若 CFC 盈餘(新制)已在分配時被課稅,則該部分盈餘不再計入投資收益。
- 境外稅款抵扣
- 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可抵扣台灣應納稅款,但扣抵金額以「因加計該海外所得而增加之台灣稅負」為限。
- 股權處分稅務調整
- 出售CFC股權時,可扣除已認列的投資收益,以減輕稅負。
(以下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
七、申報應備文件
申報 CFC 時,納稅義務人需準備以下資料:
- 結構圖與股權資料
- 包括所有 CFC 「決算日」的組織架構圖、股東比例與持股狀況。
- 財務報表
- 由 CFC 所在地或台灣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財簽)。
- 若未能於期限內提供,需提前申請延長。
- 稅務憑證
- 包括境外稅款繳納證明,無須公證,但中國大陸文件例外。
- 其他相關文件
- 如盈餘分配證明、減資或清算文件。
(以下摘錄自財政部賦稅署)
八、違反效果
程序罰:
- 未依規定揭露或提示資料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定 CFC 所得
- 拒不提示規定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 3千 ~ 3萬罰鍰
漏稅罰:
- 短報或漏報 CFC 所得者,處所漏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 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納稅額者,應按補徵稅額處 3 倍以下之罰鍰
九、常見申報錯誤與風險
以下是納稅義務人常見的申報錯誤:
- 持股比例計算錯誤: 未正確計算直接與間接持股比例。
- 文件缺失: 未提供完整的財務報表或稅務憑證。
- 匯率錯誤: 未依台銀當年度平均匯率計算盈餘。
- 未實現損益處理錯誤: CFC 投資損益未考慮「其他綜合損益轉列保留盈餘」部分。
十、實務建議
1. 檢視及調整現行投資架構:
對現有及預計新設立的 CFC 應做好通盤檢視,稅務籌劃。
避免在低稅負地區進行過多盈餘積累。
確保CFC有實質營運以滿足豁免條件。
2. 優化帳務處理
確保帳務處理憑證及資金流一致,減少稅務風險。(請詳閱專精帳務服務專欄)
3. 稅務合規
定期檢視境外投資架構,確保符合法規要求。
受控外國企業(CFC)簡報分享
專精針對受控外國企業(CFC)相關規定已整理成簡報,提供參考<簡報 Google Drive 雲端連結 >,歡迎轉載分享。
結論
專精團隊對於受控外國企業(CFC)有豐富經驗,可精準掌握企業風險並提供企業即時法令規範資訊。專精聯合會計師將是您的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