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逕決可否適用所得稅法39條之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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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逕決可否適用所得稅法39條之盈虧互抵

『公司是餐廳業,毛利係依法核定,若採會計師簽證是否可享受所得稅法39條所列之虧損互抵?』

依據財政部901220台財稅字第0900456668號令
經依利潤標準核定成本之公司如帳證完備仍准盈虧互抵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之營業成本經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惟其會計帳冊簿據,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符合本部52年11月22日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有關認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者,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盈虧互抵全部要件:

1. 公司組織
2.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 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 如期申報

◎實務上常遇到的疑問,何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此疑問請參考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條及商業會計法第23條之規定。當然,細節認定還是建議與簽證會計師在年度中充分溝通,才不會在申報期間造成悲劇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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