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為個人

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時開立統一發票,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將受處罰

  國稅局呼籲,係屬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其買受人如屬個人,除陳設有門市部兼營零售業務者,免依上開規定辦理外,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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