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有價證券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2025 年 5 月 29 日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嗣因價款無法收回,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閱讀更多 »
已確定但未收取的債權 稅局:仍須列報所得額 2025 年 6 月 13 日 財政部表示,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其所得稅課徵是採權責發生制,只要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無論實際有無現金收付均應入帳,以確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 閱讀更多 »
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無法任由營利事業選擇其歸屬年度 2025 年 7 月 30 日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閱讀更多 »